有关残疾人士泊车许可证的规定
2026年01月15日
二、有关残疾人士泊车许可证的规定
1.所有获得过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的伤残人士概由运输署署长予以登记。
2.此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乃给予指定人士及车辆。
3.获准的伤残驾驶人士可免费将车辆停泊于有停车收费表的车位内,但并不包括非私家车的法定车位,而此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必须张贴于车辆近路边的挡风玻璃或显著之处,持有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的人士并不可以凭此许可证将车辆停放于任何公众地方。
4.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仅限伤残人士驾驶并存放车辆时方始有效,而其驾驶者的执照及车辆登记号码均已注明于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上。
5.运输署署长、警务人员及交通督导员有权要求出示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以便查阅。
6.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属于政府所有,若该许可证被取消或换领新证申请被拒绝,必须在接到运输署署长通知后三日内退回运输署,触犯以上交通规例可被判罚款二千元。(https://www.daowen.com)
7.持有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的伤残人士除可获得免费将车辆停泊于设有停车收费表的车位内,并不等于豁免其他交通违例事项,如将车辆停泊于同一年位内超过二十四小时以上,当属违法。
8.如在设有停车收费表的车位内接获定额罚款通知书,应即去函香港轩尼诗道壹号熙停楼十五楼皇家警务处交通部定额罚款组参事官。
9.如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上有任何更改事项,须于七十二小时内向运输署署长呈报。
10.如有任何违反上述的规定者,其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将会被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