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远视力检查

一、远视力检查

【适应证】

(1)眼科就诊及其他科室要求会诊的患者。

(2)健康体检。

【禁忌证】

(1)全身状况不允许检查者。

(2)因精神或智力状态不配合者。

【操作方法及程序】

(1)可选用对数视力表、国标标准视力表、ETDRS(早期治疗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研究)视力表。前两种视力表的检查距离为5m,后者的检查距离是4m。视力表的1.0一行应与被检眼等高。视力表的照明应均匀,无眩光。可采用自然照明。如用人工照明,照明强度为300~500Lux。

(2)两眼分别检查,先查右眼,后查左眼。检查时用挡眼板遮盖一眼。如受检者戴眼镜,应先查裸眼视力,再查戴镜视力。

(3)下面以国际标准视力表为例叙述远视力检查方法。该表分12行,能看清第一行为0.1,第10行为1.0,第12行为1.5。若能辨认第8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9行半数以下视标时则记0.8+;如能辨认第8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9行半数以上视标时则记0.9-。(https://www.daowen.com)

(4)如被检查者不能辨认视力表上最大视标时,可移近视力表,直至看清第1行视标(0.1),记录的视力为0.1×被检者与视力表的距离(m)/5,例如在2m处能看清0.1,视力为0.1×2/5=0.04。

(5)如在1m处不能辨认最大视标,则检查指数(CF)。嘱受检者背光而坐,检查者伸手指让被检者辨认手指数目,记录其能辨认指数的最远距离,如指数/30cm或CF/30cm。如果在眼前5cm处仍不能辨认指数,则检查者在受试者前摆手,记录能辨认手动(HM)的最远距离,如手动/30cm或HM/30cm。

(6)对只能辨认指数或手动的受检者,应在暗室中进一步检查光感(LP)及光定位。检查光感时,将患者一眼完全遮盖,检查者一手持烛光,放在被检眼前5m处开始检查。若受检者看不见烛光,则将烛光向受检者移近,直至受检者能辨认为止。记录受检者能看见烛光的最远距离。检查光定位时将烛光置于患者前1m处,嘱受检者向正前方注视,不要转动眼球和头部,分别将烛光置于左上,左中、左下、正上、正中、正下、右上、右中、右下,同时询问受检者是否能看见烛光。如应答正确记录为“+”,应答错误记录为“-”。如患者全无光感,记录为“无光感”。

【注意事项】

(1)如果检查室的最大距离小于5m,采用反光镜法检查视力。将视力表置于被检查者座位的后上方,于视力表对面2.5m处放一平面镜,嘱受检者注视镜内所见的视力表来检查远视力。

(2)每个字母辨认时间为2~3秒。

(3)未受检眼遮盖要完全,但不要压迫眼球。

(4)检查时受检者头位要正,不能歪头用另一只眼偷看,也不能眯眼。

(5)对于裸眼视力小于1.0,而且没有矫正眼镜的受检者,应加用针孔板后再查小孔视力。

(6)视力检查是心理物理检查,评价结果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