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七年四月四日(1918年4月4日)報載
請脱去調人責任,此後國事概不願聞。各督如有意見,儘可逕電中央表示,以進忠告,轉圜餘地或有所期。
《粤聞一·岑春煊電辭調人責任》,《香港華字日報》1918年4月4日,第1張,第3頁,第1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