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擬就南北議和條件致北政府電

爲擬就南北議和條件致北政府電[17]

民國七年九月十七日(1918年9月17日)報載

(一)西南支銷費索款四千萬零八百圓。(二)委任湖南、福建兩省督軍,必須西南認可。

《本報特電·北京特電》,《香港華字日報》1918年9月17日,第1張,第2頁,第4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