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衆議院議員鄒魯为廣東省議會不依法選舉事提出質問咨

附:衆議院議員鄒魯为廣東省議會不依法選舉事提出質問咨

民國七年十二月十四日(1918年12月14日)

衆議院咨。

爲咨送事。

十二月十四日,據本院議員鄒魯等提出關於廣東省議會選舉何以不依法事質問書一件,連署者在二十人以上。查與議院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相符,相應抄録原書,備文咨請查照,即希依限答復可也。

此咨代行國務院職權攝行大總統職務軍政府。

附質問書一件。

國會前决議省議會改選,俟軍政府通令律依法選舉。咨達軍政府後,本月三日軍政府通令依法籌備省議會選舉。乃廣東省長近令,各□□辦省議員初選日期,爲本月十五日。查選舉調查,法律有一定之手續,刻軍政府通令籌備改選,與廣東通令初選日期,相隔不過二日。除正令籌備,尚未調查即行選舉,萬國選舉行政恐無此種辦法。若謂李省長時曾依非法政府通令調查,此次選舉實根據之,則廣東自宣布護法之後,經聲明僞令一切無效在案。選舉調查行政之大,安能據之陷於違法?且其時以護法省份有奉非法政府之舉,明義者匿迹,避污投機者閉户。照册調查尤屬不實不盡,萬難根據以爲改選者也。似此廣東省議會改選未依法律,軍政府是否聞之,何以并不依法饬令停止,續行依法調查後再行選舉。因依法質問,請軍政府於三日内明白答復。

提出者:鄒魯。連署者:陳堃、李載賡、曹振懋、凌鉞、王乃昌、陳嘉會、牟琳、李積芳、鄭愾辰、饒芙裳、詹調元、禹瀛、楊樹璜、時功玖、黄元白、魯魚、賴德嘉、王斧、葉夏聲、唐睿。

《衆議院據議員鄒魯關於廣東省議會不依法選舉事提出質問咨請答復文》,《軍政府公報·公文》修字第39號,1919年1月15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6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