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會茶話會上之演説辭

在國會茶話會上之演説辭[3]

民國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918年12月28日)

煊在西南護法旗幟鮮明之後,始來服務軍府,其當抱定護法二字做去,乃天經地義之不可逃。所謂護法,其當以國會爲根本歸宿之處,亦極顯然之事實。故煊在軍政府,無處不從尊重國會意思上著想。惟煊不過係總裁中之一人,軍府行動,無在不經政務會議决定。煊在會議席上其决定之權,不過與其他總裁、代總裁并與各省軍代表中之一人相等。

煊雖由諸公之厚愛,已身復有一定之懷抱,而以限於合議制之形式,未能完全以己意與諸公相見,往往而有此層,務請諸公原諒。又國會重在討論,不免有偏於理論之處,軍府重於執行,不免有偏於事實之處。以兩者微有所偏,國會、軍府之間,每每發生誤會,凡此乃由兩者溝通之法,有未盡當,以致國會動以議决案之公式文書,迫軍政府執行。將來萬一軍府有不能執行之困難,勢必至國會、軍府打成兩截,此必須諸公注意者。

復次護法之目的,雖在國會,而所以能舉此護法不世事業,則在各省。軍府立於國會及各省之間,其尊重國會意思之程度,有時恐不能不因各省之意見而有所張馳。總之,西南護法以國會、軍府、各省三者爲原素,相依爲命。近之須保持國會與軍府之均衡,遠之須保持軍府與各省及各省與國會之均衡,以貫澈吾輩主張,方爲有力。故軍府雖當絶對尊重國會之意思,國會亦當相對體諒軍府之困難,此請諸公注意者又其一。

復次,議和總代表,現已推定唐少川先生。軍府與國會皆當表示滿足之信任,使能放手辦事。而總代表意思所在及身分所關,吾輩均宜爲彼設想。當國會討論陜、閩、湘、鄂問題未解决前,不得派代表之時,軍府非無所聞。惟軍府既經推定少川先生謂總代表,報告少川先生後,少川先生即與北方開始交涉,并有電來府承認此席。軍府以爲,少川先生總代表身分,早經南北推許,復經少川先生自認,着手交涉,倘若軍府遲遲不能發表,大之使北方疑吾南方内部意見之不純一,

小之使少川先生誤會軍府信任之不堅,而有所灰心,一有參差,勢且貽誤大局。故經政務省議議决,將總分代表一律發表,當時以分代表人的問題未定,故而從緩。而國會不得派代表之决議案,於翌日咨達軍府矣。

以公式言之,政務會議在前,國會决議案在後,可以設詞搪塞,而軍府爲尊重國會意思起見,除總代表已承兩院議長及議員諸君來府質問時,認爲不成問題外,而分代表事實上既未派出,當然查照國會議决案,非至陜閩湘鄂諸問題完全解决時,不議遣派,故接到國會决議案後,曾經兩次政務議會未曾討論是題。

惟軍府與事實相接觸,所感困難亦不少。今日之開談話會,即欲以種種困難,詳陳於諸君之前,以供參考:(一)外交方面頗以吾派代表之遲緩,謂吾無誠意。(二)國内人民及各平和團體,亦來同樣之懷疑。(三)唐總代表特派代表易君次乾來府,陳述速派代表之必要。(四)雲南唐總裁、武鳴陸總裁均來電敦促即派。以此種種,不知諸君能否稍予變通,使即將分代表十人從速派出。惟必須聲明者,代表雖全數派出,此不過表示南方議和有誠意,并輔助總代表有準備,若陜閩等處問題未能完滿解决不開議,煊意不過如此。惟諸君熟察焉

《軍政府與國會之茶話會》,《中華新報》1919年1月5日,第1張,第3版,第3—4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