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和議八條件致北廷電

爲和議八條件致北廷電

民國八年七月十五日(1919年7月15日)報載

八條件既由軍府提交上次和會,南代表已非軍政府所能問。惟有由上海談判修改而解决之。應請北方速派全部代表來滬。南代表始終未離滬,全因北代表不來,故不能重議。一俟北方派定代表南下,當派馮某爲個人代表到滬,爲兩方代表團之居間人。

《異哉老岑作和議居間》,上海《民國日報》1919年7月15日,第1張,第3版,第2欄,《民國日報》(22),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影印,第1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