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談判應直接商定三個問題致章士釗電

南北談判應直接商定三個問題致章士釗電

民國八年七月二十日(1919年7月20日)

新閘路南陽寄廬章行嚴先生鑒:

寒、篠電悉。迭接仙舟來電:(一)欲和會僅解决法律,其他事實均直接商定宣布。(二)欲法律問題商妥後再派代表南下。(三)主張解决法律方法:甲,由兩國會各選同數議員組織憲法協定會,協定兩國會之憲法草案。乙,協定之憲法草案,分交兩國會取决,咨大總統公布。

當即分别答覆:(一)除用人位置問題外,法律事實須同時解决。(二)須北代表南下,然後提出讓步條件。(三)憲法會議造法,國會立法,性質不同。今以國會取决憲法草案,是立法侵造法之權,法理不可通。又兩會取决憲法,則甲是乙非,反復移送,憲法永無觀成之日,事實不可通,云云。并囑子暢切實解釋,勿受安福牽掣。煊屢去電壯其膽,并許極力援助。

此時惟一要義,須確定錢爲代表,并速南下,方有辦法。揖唐事須協力打消。

春煊。號。印。

《岑春煊致章士釗電》,《李曰垓密電簿》,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組編:《近代史資料》總56號,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第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