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谈判法律與事實問題應同時解决致李曰垓電
民國八年七月十九日(1919年7月19日)
校對。北京龔仙舟先生鑒:和密。請轉李子暢兄鑒:
漢密。巧電諒達。龔意擬將法律問題交由和會形式解决,其他事實由兩方直接磋商。煊已覆電,法律事實有連帶關係,自應同時解决。乞兄詳爲説明,俾其識悟。事實問題中惟用人位置諸事須直接商定,不必經由和會,希速進行籌商電示,至盼。仙舟地位一時想不致動摇。并覆。
煊。效。
《岑春煊致李曰垓電》,《李曰垓密電簿》,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資料編輯組編:《近代史資料》總56號,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第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