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廣州市政公所招商承辦電車路案致靳雲鵬電

爲廣州市政公所招商承辦電車路案致靳雲鵬電

民國九年一月十日(1920年1月10日)

北京靳翼青先生鑒:

支電悉。查廣州市政公所招商承辦電車路一案,前據各方函詢前來,當經分咨廣東督軍、省長公署查核辦理。

去後,嗣准咨復内開,查此事當經電飭市政公所詳晰核議。去後,兹據公所呈復,此事當日訂立合同,于保全主權、防杜流敝諸端,實未肯輕率從事,外間未明原委,發生異議,實由未於合同内容詳加細察,揆諸事實,多有誤解等情前來。相應咨請查照等由。

除咨請廣東省長公署飭令慎重將事外,特聞。

岑春煊、伍廷芳、唐繼堯、陸榮廷、林葆懌。蒸。印。

《各總裁復靳雲鵬廣州市政公所招商承辦電車路一案據該公所呈復外間未明原委多有誤解電》,《軍政府公報·公電》修字第141號,1920年1月17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22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