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民大會主張之通電
民國九年八月二十二日(1920年8月22日)報載
衆所渴望之國民大會[2],迄今不能解决實行,内幕情形,難以揣測。兹將軍政府政務會議擬定進行之手續數件奉達,以便南北共同進行。第一、該會應由南北兩政府組織招集,擇適中地點開會討論各項要政。第二、該會提各件,應由雙方監督,采擇施行。第三、雙方政府不得認該會爲政治機關,當視爲公民團體,而一切行動亦不得干預。
《軍政府對於國民大會之主張》,天津《大公報》1920年8月22日,第1張,第3版,第3欄,《大公報(天津版)》(52),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影印,第4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