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九年八月二十六日(1920年8月26日)報載
(一)南北和議在雙方總代表未接洽以前,所有應辦各事及開會地點之規定時期之限制,均須由兩政府道接通電磋商,不得自專進行。(一)前次各分代表,均須一律更换,并將前訂之條件,一并取消。
《若即若離之議和消息·岑陸新提兩條件》,天津《大公報》1920年8月26日,第1張,第3版,第2—3欄,《大公報(天津版)》(52),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影印,第5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