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任务三 保险原则
【任务目标】
(1)掌握保险六大原则的基本内容。
(2)理解保险原则在解决保险理赔纠纷中的作用。
【任务描述】
经过你的介绍,客户李先生对保险和保险合同都有了一定的了解,现在请你根据李先生的实际需要,向他解释保险原则的内容及其在解决保险理赔纠纷中的作用,从而打消其对保险的疑虑,增强他对保险的认同感。制订学习工作计划并实施。
【相关知识】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保险业务的长期经营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内容,是保险合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活动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较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即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就是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告知
告知分为狭义的告知和广义的告知两种。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前与订约时,互相据实申报与陈述。广义的告知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和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对已知的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做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直接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最大诚信原则所指的告知是广义的告知,对于保险人来说,通常称为据实说明义务;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通常称为如实告知义务。这种告知并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至关重要。告知的内容包括:
①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费率和其他可能会影响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②合同订立时,根据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已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做如实回答。
③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⑤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⑥需转让保险标的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合同。
2.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那么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语言、文字和其他习惯方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保险人为慎重起见,在保险合同中安排一个固定格式,让投保人承认保险单上的保证条款,这是保险单的一部分,投保人必须遵守。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单中,并没有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经被社会公认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遵守的事项,如要求被保险的车辆必须有正常的行驶能力等。
3.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了这种权利,那么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活动中,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用以约束保险人。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建立的经济关系,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保障。保险利益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会对其投保。保险利益是指导保险实际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在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责任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据有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进行赔偿或者给付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损失价值。根据这一原则,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被保险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其中,财产保险利益一般体现所有权、租赁权、抵押权、使用权、保管权等权利。
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保险标的和与之相关联的利益为要件。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对机动车享有保险利益的人一般包括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实际使用人、保管人等,他们都可以为机动车投保。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除这些人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赔偿或者履行给付责任,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诉讼案件,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责任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这既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多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是其中导致该结果的所有原因中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
根据保险实践,产生事故损失的近因可分为单一原因造成损失的近因、多种原因相关联造成损失的近因和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三种类型。
1.判定单一原因造成损失的近因
单一原因是指事故的近因只有一个,不是属于保险责任,就是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例如,某汽车投保了盗抢险,汽车丢失的近因是被盗窃,因此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2.判定多种原因相关联造成损失的近因
在保险业务中常常会遇到某一事故损失是由几种原因同时造成的,其中有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责任,有除外责任,也有未列明的其他原因。如果能分清各种原因对损失的影响程度,保险人就可以对其应负担的损失给予赔偿。但有时分不清主次原因,此时保险人可不予赔偿或保险双方协商后按比例赔偿。例如,意外事故中对死亡人员“伤病比”的讨论,单纯的“伤”不会产生死亡结果,单纯的“病”也不会产生死亡结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导致了人的死亡,此时应确定两种因素对死亡结果的作用比例。
3.判定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
对于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一般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断。首先,要广泛收集造成损失的各种资料为判定近因做准备;然后,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科学地分析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从而正确确定近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定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保险补偿,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影响生产或生活的稳定。
2.损失补偿的方式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方式有现金给付、重置和维修三种。
①现金给付是财产保险最常见的损失补偿方式,它简单方便、结案迅速,深受欢迎,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人身伤害的赔偿。
②重置是指保险人重新购置与保险标的相同或相似的物品给予被保险人作为补偿,如汽车玻璃破碎的赔偿。
③维修是指当保险标的受损时,保险人采用维修的办法,将保险标的的性能恢复到未受损时的状况,如车辆损失的赔偿。
3.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③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以其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
五、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保险的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求偿权相对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只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不适合于寿险合同。如果寿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可以同时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和加害人支付的赔偿金,因为人的价值无法确定,不存在额外受益问题。
代位原则有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种。
(1)权利代位 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失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权利代位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②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保险人必须在赔偿保险金后,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代位追偿的对象是负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既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被保险人的近亲属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不适用代位追偿的规定。
(2)物上代位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遭受损失后,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后,保险人就代位取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有关代位原则,《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六、分摊原则
1.分摊原则的概念
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衍生出来的,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所受的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投保而获得额外利益。
2.分摊方式
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之间分摊赔款的方式有三种: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和顺序责任分摊。其中,比例责任分摊应用最多。
①比例责任分摊是将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加,除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得出每个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即
②限额责任分摊是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根据各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即
③顺序责任分摊是指根据多个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由先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如果仍有超出部分,则依次由第三、第四个保险人负责赔偿。
【案例1-3】某人将一批财产先后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事故损失5万元,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
①按照比例责任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为
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为
②按照限额责任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为
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为
③按照顺序责任分摊,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为5万元,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为0元。
【任务工单】
汽车保险基础知识
(续)
(续)
【知识拓展】
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还必须具备的条件
(1)领有车辆牌照 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后,发给车辆的正式或临时号牌,挂在车前车后。号牌的式样、颜色根据车辆大小、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领有行车执照 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填发机动车行驶证,证上填写有车辆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主及其地址、发动机号、车架号、厂牌型号、初次登记日期等。
(3)具有年检合格证 新车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合格证,旧车则必须有车辆年检合格证明。
【复习思考题】
1.填空题
(1)风险三要素包括____、____、____。
(2)风险管理方法分为____和____两类。
(3)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____和____,派生职能包括____和____。
(4)汽车保险既属于____保险范畴,又属于____保险范畴,是综合性保险。
(5)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____合同。
2.简答题
(1)何谓保险?
(2)原保险与再保险有哪些区别?
(3)汽车保险有哪些特点?
(4)如何进行损失近因的判定?
3.案例题
(1)某财产实际价值10万元,假若分别以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保险金额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则构成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
①若发生了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全损,则三种投保方式分别如何赔偿?
②若发生了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5万元,则三种投保方式分别如何赔偿?
(2)如果某人拥有一辆汽车,如果汽车完好,他就可以自己使用,或者通过出租、出售来获得利益;如果汽车损毁,他就无法使用,更谈不上出租、出售,经济上就要受到损失。正是因为他对自己拥有的汽车具有经济利害关系,他才考虑汽车的安危,买了汽车保险,而保险人也正因为他对这辆汽车具有经济利害关系,才允许他投保。
请问:以上符合汽车保险原则中的哪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