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2025年10月13日
12.3.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为行政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审批制度改革后,确定改变管理方式,由行政审查转变为行业自律管理。原建设部令第134号对该项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图审查机构是以不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其资质(分为两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修改文件)法定必须经由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是否规范出图(文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分别履行处理义务。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由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