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质量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对其审批工作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