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1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12.5.1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所明确规定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因此,设计文件并不是因为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以免责或由审查机构来承担质量责任。审查机构的对图样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它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间接的审查责任,其直接责任仍由完成设计的单位及个人负责。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中央空调的风管采用易燃烧的材料,发生火灾后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则设计人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