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2  审查机构与审查人员的责任

12.5.2 审查机构与审查人员的责任

(1)设计文件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设计审查单位和设计审查人员只负责间接的监督责任。例如,因设计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时,业主只能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追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法律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工作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设计质量问题上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权力和责任总是相对的,社会赋予了审查机构的审查权力,就必须认真、慎重地行使该权力。也就是说,既不能滥用权力,刁难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也不能放弃权力,对审查工作失职或放弃不管。因此,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也必须承担自己的直接责任,这些责任可以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将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