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索赔处理
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争议解决约定处理。(https://www.daowen.com)
3.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做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