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项目合同的类型

4.2.2 项目合同的类型

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工程项目合同的多样性,不同的合同类型对招投标合同、价格确定及合同管理工作也有不同的要求。按照不同的标准有多种不同的表示方法。

1.按合同签约各方的承包关系划分

1)总包合同

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发包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总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

2)分包合同

即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总包合同之后,将若干专业性工作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总包方分别与几个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有时也可由发包方直接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合同,而不采取总包形式。这时每个承包方都是处于同样地位,各自独立完成本单位所承包的任务,并直接向发包方负责。

2.按承包合同的不同计价方法划分

1)总价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采用这类合同的工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不在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国家统一调整价格、设计有重大修改等情况除外。

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的项目,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可采用总价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也许现在仍然是最普遍的合同,至少是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但现在许多大型工程不再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这种合同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分别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承包商在投标时填报单价,并计算出总造价。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的实际工程量应按实际完成量计算,并按投标时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计算实际工程总造价。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单价不变,工程承包金额可能有变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

如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以及其他合同类型。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类合同中的合同总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工程直接成本,工程直接成本是按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实报实销;另一部分是事先商定好的一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酬金。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