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成果制作
10.2.1 静态交通要素可包括道路边线、路口、道路分隔设施、交通标牌、路侧设施、道路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减速带、收费站、检查站、桥梁、隧道、路侧建(构)筑物、龙门架、人行横道、停止线、紧急电话亭、道路停车位、路边停车场、安全岛、立柱、立杆等;静态交通要素应包含其几何位置、几何形状信息和属性信息。
10.2.2 静态交通要素应按照实际位置进行三维表达,其几何形状、位置的采集和制作应符合本部分8的要求,也可直接利用全要素地形数据成果,对于收集的成果数据,应检查其完整性、现势性和准确性;静态交通要素的属性信息应符合本部分附录A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10.2.3 融合传感数据可包括车载点云数据、全景影像、正射影像和全要素实景模型中交通要素等。
10.2.4 全要素实景模型、车载激光点云、全景影像的制作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正射影像的制作应符合CJJ/T 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