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或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法律上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使之特定化、具体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的工作,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则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义务,并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法律形式。它的法律特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是在拥有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意志一致的产物,劳动合同的订立,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过程十分复杂,其成果也多种多样。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可以衡量,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衡量;有的劳动有独立的成果,有的劳动物化在集体劳动成果中。无论劳动成果属于哪一种,只要劳动者按时按量完成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量,企业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总之,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具体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及作用

1.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在劳动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组成,通常是用合同条款表现出来。除了“开始条款”和“结束条款”按照一般合同的格式写外,劳动合同的条款主要有以下方面:

(1)《劳动法》规定的七项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即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一般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

2)工作内容。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以获取劳动报酬的原因。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地点。这些内容要求规定得明确、具体,以便遵照执行。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

4)劳动报酬。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主要目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劳动报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期限和形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等。

5)劳动纪律。这是指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终结和撤销的条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进行约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一旦出现,劳动合同就会终止。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是指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包括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反约定或者法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约定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如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保密问题、试用期的长短等问题。原则是协商一致就写进去,协商不好就不写进去。

(3)有关附件,如用人单位的一些规章制度等。

2.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有效法律途径。

(2)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劳动法》确认了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民主管理权等,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劳动法》对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规定了特别的措施。通过最低工资制、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等规定,为劳动者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最低保障。但是,《劳动法》不可能对每一个劳动合同都做出详细的规定。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而完备的约定。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在不低于国家法律的最低标准的情况下做尽可能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一旦用人单位违反合同,劳动者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劳动合同可以使用人单位择优录取所需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把自己所需要的劳动者接纳到本单位,《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最优化组合成为可能。

(4)劳动合同有利于平等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1.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是指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这一原则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它的基本要求是:

1)主体合法,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具有用人的权利;劳动者年龄应达到16周岁,并具备国家对本行业规定的身体及精神健康的规定。

2)内容合法,即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规定。这是因为合同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是因为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果它违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就不能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甚至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程序合法,根据《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招收工人应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向劳动行政机关办理录用手续等程序。

(2)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在政治上、经济上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当建立劳动关系后,有命令和服从关系,但在订立合同时,不存在谁命令谁、谁服从谁的问题。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①双方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允许以领导被领导的身份,以上压下、以大欺小,搞不平等条约;②订立合同的双方既要享受权利,也要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是要求对方尽义务而不考虑对方权利。

(3)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分歧时,必须用讨论的办法,以取得一致意见。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有些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已做了明确规定,而有些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这部分条款就由双方协商决定。在讨论这部分内容时,要本着公平合理的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允许完全由当事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用欺骗或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无效,甚至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签订劳动合同须知及注意事项

(1)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签订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2)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一般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毕业生对合同法、劳动法以及相关人事政策不特别了解,在签订合同时总是心存顾虑。那么劳动合同应该怎样签,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

1)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3)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忽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儿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5)一边倒合同不能签。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相当一些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制定出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的意见,但因怕得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有的人委婉地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再坚持己见,只好委曲求全地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是,从法律角度上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

(3)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其特征是:①无效劳动合同欠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②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劳动合同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即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

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形式:

受欺诈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伪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①欺诈一方是故意的。明知可能引起对方陷入错误反而与之签约。如招工方在招工广告中对自身情况作不真实或夸大宣传,明知会引起应招人员对其产生错误认识,仍这样去做即构成故意;②欺诈一方有欺诈行为。如歪曲真实情况作不实陈述,对基本劳动条件等隐而不谈;③受欺诈一方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所谓错误,是指劳动者一方对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及有关重要情况的认识存在缺陷,如认为招工方福利待遇好、工资多、劳动条件优越等。

受威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威胁,是指以某种现实或将来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威胁表现为某种身体或精神强制,具有如下特征:①威胁人实施某种威胁行为。即威胁人实施威胁行为必须是对受威胁人可能造成现实或将来的人身或精神危害,如以强力相威胁,或以揭露某人隐私为要挟等;②威胁人是故意的。明知会使他人产生恐惧而积极追求这种后果发生以达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如以杀害某企业负责人子女相威胁而迫使该负责人同意录用等行为;③受威胁人陷入恐惧系因他人威胁行为所致。他人签订劳动合同与受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有的单位以不同意为他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等相要挟,强迫劳动者与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作为劳动合同主体一方应具备的资格,否则,将导致合同的无效。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都应对其条件进行审查,避免与不具备条件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①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定劳动年龄是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②有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劳动,取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有部分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身体存在部分缺陷,不能完全参与劳动。③人身自由,能正常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即指劳动者没有因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送劳动教养而失去行动自由。④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活动中,有的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及基本人权,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关于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伤残医疗费用自理”等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均违反了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

“不准结婚”“不准怀孕”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的约定,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生育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同何人在何时结婚或生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怀孕”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劳动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属无效。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删。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1.劳动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注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

3.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种情况,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4)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