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协议书

一、就业协议书

(一)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就业协议书是“双向选择”就业制度下,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根据国家规定,在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必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所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署后生效。

(二)就业协议书的内容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一定要了解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

(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含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健康状况、专业、学制、学历、家庭地址及应聘意见(含毕业生签名)等内容。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含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信地址、所有制性质(全民、集体、合资、其他)、单位性质(机关、事业、企业部队、其他)、E-mail地址、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用人单位意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含签章)等内容。

(3)学校意见,含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学校通信地址、院(系)意见、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含签章)等内容。

(4)备注,即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的有关约定,并视为该协议书的一部分。

(三)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1.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在毕业生就业制度中,为了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国家赋予毕业生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利,同时为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国家把自主录用人才的权利赋予用人单位。同样具有自主权利的双方,在国家就业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是签订就业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益,同时,它也成为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2.就业协议书是学校实施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计划的重要依据

国家为宏观控制毕业生流向,保障急需人才的补充,就要使就业有一定的计划性。因此,学校要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编制毕业生就业的建议性计划,报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学校为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维护高校自身的信誉,要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并监督执行。

3.就业协议书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根据

199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依据三方就业协议书,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向毕业生核发报到证,进行派遣。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学校根据政府审核批准的就业计划,发绐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单位报到,并办理户籍关系的迁移。

4.就业协议书是进行劳动统计的重要依据

就业协议书能够准确反映用人单位的劳动需求,反映劳动力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状况。学校每年依据就业协议书来编制就业计划,落实当年的就业率指标,给国家提供相关就业数据。同时还可以通过对就业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对比,及时调整专业学科设置,促进教学改革,使其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

5.就业协议书可维护和保护各自的权利和利益

办理就业协议书有利于明确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自的权利,维护各自的利益。

(四)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就业协议的签订原则

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来说,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对用人单位来说,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高校来说,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

第二,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规定而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备注”内容加以补充确定。

2.就业协议签订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签订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第一,要约。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到人才市场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应为要约。

第二,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做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烦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如:有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过程中又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也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3.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https://www.daowen.com)

(1)毕业生本人在协议书上以文字的形式,签署自己同意到选定单位工作的意见,同时签署本人姓名。

(2)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文字意见,并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人事决定权,则需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

(4)毕业生所在院(系)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对就业协议(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

(5)学校依据就业协议的内容填报毕业生生源库,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统一审核、打印、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就业协议书签订的注意事项

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学习、洽谈十分重要。

(1)认真学习就业协议书中的签约须知。

(2)熟悉了解就业协议书中的注意事项。

(3)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要签订试用期合同。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合同书约定的工作年限和待遇。

(4)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备注中写明。

(5)毕业生必须信守协议。如果万不得已要单方面毁约,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同意,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的违约金,方可列入计划另行派遣。

5.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审查同意,视为无效,学校不列入就业方案,不予派遣。

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有权拒签。

(2)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6.就业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签订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需征得学校同意。

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方可重新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

对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选择的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为某种原因违约,势必造成用人单位录用工作的浪费,用人单位若再另选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对学校来说,用人单位往往因毕业生违约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一旦某校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可能在几年之内不愿到该校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的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所以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对其他毕业生来说,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如果该毕业生违约,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岗位的浪费。

(2)用人单位违约。用人单位违约应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违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鉴于毕业生涉世未深,少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2)单方撕毁协议。

3)有的单位不了解或忽视相关就业政策,在没有取得进人指标的情况下就签订就业协议,导致不能按规定办理正常接收手续。

4)有的单位由于自身经营运作上的问题,如倒闭、转让或并购等,不能按原计划对毕业生进行接收。

一旦用人单位违约,势必造成毕业生求职过程中付出的精力、财力的浪费,毕业生若再另选其他单位,一方面,错过了选择其他理想单位的很多机会;另一方面,在时间上也非常紧张,往往会出现饥不择食的情况,影响毕业生今后的发展。同时,用人单位违约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订和上报,给学校的就业工作造成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