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献血屋、流动采血车献血。

公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人数较多时,血站应当提供预约上门采血服务。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个人或团体参加献血的方式和血站对团体献血提供上门服务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一、本条根据《献血法》,参考《献血场所配置要求》(WS/T 401—2012)等相关规定制定。

二、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应当在血站开设的献血场所进行。《献血场所配置要求》(WS/T 401—2012)3.1规定:献血场所是为献血者提供献血前健康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等献血服务的场所。献血场所分为固定献血场所、临时献血场所和献血车三种类型。固定献血场所是指设立在建筑物内部的专用献血场所,包括血站住所内的献血室和血站住所外的献血屋;临时献血场所是指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住所内临时设立的献血场所,一般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会议室、运动场馆等;献血车是指提供车上献血服务的专业车辆。公民个人参加献血时,可以就近选择血站公布的献血场所献血。

三、为方便献血者参加集体预约献血,节约时间,享受更方便快捷的服务,不影响献血者工作学习,如果公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公民集体预约参加献血,血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前期预约登记的人数、献血的地点和时间,开展团体献血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