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2026年03月14日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动员和组织一次献血活动,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者提供便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献血动员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根据《献血法》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制定。(https://www.daowen.com)
二、《献血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三、单位动员是献血宣传的重要方式之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负有动员职责。为进一步贯彻《献血法》的相关规定,本条对上述单位履职作了进一步细化,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每一年度至少履职一次。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动员活动。二是为献血者提供便利。对于本单位、本辖区有意愿献血的公民,上述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里的便利主要包括人员组织、车辆提供、工作时间调整等。此外,为提升献血实效,相关单位也可与当地采供血机构建立沟通机制,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状况,适时开展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