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严格掌握临床输血指征,科学制订临床输血方案;
(三)积极采用临床用血先进技术,避免浪费和滥用血液;
(四)除临床急救用血外,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临床用血提出的要求。
一、本条根据《献血法》第十六条,参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68号)、《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等规定制定。
二、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性的规定。《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https://www.daowen.com)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是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质量和安全制定的规范。该规范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管理体系,制定本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血全过程管理,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相关制度,包含临床输血申请、患者血样采集、交叉配血、医疗机构从血站取回血液入库、发血及输血,涵盖临床用血全过程;并制定了成分输血、自身输血、手术及创伤输血、内科输血、术中控制性低血压技术等指南及输血治疗同意书、临床输血申请单、输血记录单、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模板。医疗机构的职能部门应明确职责,履行工作职能,对医务人员临床用血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追踪与持续改进,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三、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科学性的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条规定:“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68号)三(三)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制定应急状态临床用血方案,建立以单病种为基础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推广合理用血新理念,规范用血标准,严格用血指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同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血权限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 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 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临床用血是一门科学,临床用血是否合理体现科学水平和科学态度。输血应当遵循:科学地分析病情,坚持实事求是。对可输可不输的患者应坚持不输,对确实需输血的患者应坚持足量输注(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规定,因各种原因引起凝血因子缺乏,并伴有出血表现时应按照每千克体重输注10毫升至15毫升新鲜冰冻血浆,即一个60千克体重的成年患者每次应输注600毫升至900毫升,才能达到输血治疗效果),对适用输血者应优选成分输血的原则(成分输血是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把患者献血者的全血分离制备成纯度高、容量小的血液成分,根据病情需要输给患者,即缺什么血液成分,就补充什么血液成分的原则,达到科学、合理、节约用血的目的)。临床输血适应证包括疾病状态下的输血治疗和非疾病状态下的预防性输注。输血指征是指上述两种情况下患者的实验室检查指标和临床症状。输血技术规范对红细胞、血小板、新鲜(普通)冰冻血浆、冷沉淀等各种血液成分的输注有具体的指标和标准。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指标严格掌握输血指征,科学制定适合患者输血治疗的个性化方案及临床症状的详细要求。
四、本条第(三)项是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合理性的规定。《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条规定:“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68号)三(三)规定:“鼓励开发并运用微创等新技术,节约血液资源,提高血液使用效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不断研究和推广自体输血、微创手术等用血新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积极推行成分输血,科学、合理及节约用血。
血液是紧张的,稀缺的,为保障临床用血,必须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血液的功效,更加合理、科学地利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规模、床位以及平均每天的用血量制订合理储血计划,定期向指定血站提出用血计划,避免血液因采集和储备过量报废;医务人员应当深入研究临床用血先进技术,临床科室、麻醉科、手术室和输血科在治疗贫血,改善止、凝血功能,自体输血等领域通力合作,避免或减少失血,优化机体对贫血和失血的代偿能力及综合评估输血指征等,不断探索成分输血、自身输血,输血疗效,控制输血严重危害等领域的先进技术,在确保患者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加强血液管理,避免浪费和滥用血液。
五、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优先性的规定。《献血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危及患者生命体征急需输血,而其他治疗措施不能替代时,血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首先保障其急救用血。血液是献血公民无私、爱心的奉献,无偿献血是互相帮助的具体体现,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是对献血者的肯定和奖励。
除本条(一)至(四)项规定外,还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临床用血进行了其他规定,为避免重复本条第(五)项设置了兜底性条款予以概括。《献血法》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八条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对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相应规定。”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承担相应输血工作,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68号)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普及无偿献血的知识,做好无偿献血健康教育工作。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