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6年03月14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献血者隐私;(https://www.daowen.com)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三)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未依法执行临床用血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予以处罚;给献血者、用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