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解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常见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解读

(一)寻衅滋事案

1.案情简介

王某某,2013级某艺术院校大二学生。说起学生王某某,他可是班里出类拔萃的人物,许多同学都自愧不如。王某某平时自认为已长大成人,便处处以大人自居。生日那天,他从父母那要了600元钱,把几个要好的同学请到附近的饭店,借生日之机潇洒开了。开始时,大家还比较拘束,当有一位同学提议一起唱歌时,大家连声附和。于是,一伙人齐声吃喝,一边乱哄哄唱歌,一边用筷子敲碗,用脚使劲蹬地板,当服务员进来劝大家声音轻一点、动作文雅一点时,王某某把眼珠子一瞪:“老子付钱喝酒,敲坏东西我赔。”一句话把服务员气得半死。不一会,经理走了进来,他刚想发话,便被王某某一把抓住衣领,死命往外推。经理气炸了,反抓住王某某的衣服,请王某某一伙人出去。正在此时,不知谁大喊一声:“经理有什么了不起。”小伙伴们应声而上,你一拳,我一脚,把经理打得趴在地上,有人还趁机摔酒瓶、砸盘子。服务员一看不好,连忙打“110”报警,警察及时赶到,事情才平息下来。后经法医鉴定,经理肋骨挫伤,牙齿脱落一只,身体多处受伤;同时查明,饭店的财物损失约3000余元。鉴于王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为由,对王某某等人依法刑事拘留。

2.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王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还造成了他人受伤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是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王某某等人殴打经理、砸坏饭店财物,并不是因为与该饭店有冤仇,主要还是因为这些青少年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寻求精神刺激,逞能耍酷,从而做出了这些行为。

除此之外,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即本罪的根本危害性在于实施者侵害了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犯罪经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我们要注意,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主观上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直接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3.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因此,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有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或者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以及造成其他后果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其严重程度又上一台阶了。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实施或者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二)盗窃案

1.案情简介

2003年五六月份,鞍山科技大学几个教室里,连续发生了多起盗窃案。随着几位同学的现金、手机、随身听、CD机的相继“失踪”,原本充满朗朗读书声的教室渐渐被一种不安和猜疑所笼罩。6月5日,几名学生走进空荡的教室中时,发现有人竟然正试图把手伸进别人的书包,企图盗窃,这个人就是21岁的大学生周瑞(化名),鞍山科技大学三年级学生。经调查,周瑞一个月间先后盗窃同学随身听、钱物6起,总价值6000余元。2007年6月19日,当同学们正在进行紧张的期末复习时,周瑞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拘捕。然而,周瑞身后那个位于河北农村的偏僻贫穷的家,还有他苍老多病、老泪纵横的父母,又不免让人心生怜悯。

老师和同学们看着周瑞的目光是复杂的,有惋惜,有鄙视,更有失望——因为这已不是周瑞第一次作案。2001年9月,周瑞刚入学的第一个月,就私自拿走了同寝室一位同学放在寝室内的太平洋卡,并取走了其中的1800元钱。事后,周瑞主动承认了错误,退还了1800元钱。考虑到周瑞家庭贫困的现实情况,而且他的认错态度也较好,学校给予周瑞一次改过的机会:把原来立即开除学籍的处分改为留校察看一年。在法庭上,周瑞交代作案动机时说,自己第二次向同学伸手的原因跟第一次一样:因为家庭窘迫,没钱生活,所以一时冲动,把手伸向了同学。他拿走同学的手机和随身听等物品,只是希望卖点儿钱,做自己的生活费。然而,良心的谴责一直让周瑞无法卖掉同学的东西,于是便保存在自己的箱子中。周瑞说,自己的内心经历了无数次煎熬与斗争,明明知道自己做错了,可又没有勇气承认,直到被当场抓获。

周瑞曾是全村人的骄傲。他给人的第一印象是:跟同龄人相比,他显得特别瘦小。1982年,周瑞出生在河北一个偏僻而贫穷的小山村。70多岁的奶奶年迈多病,而母亲身患心脏病、糖尿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贫病交织,使生活更加艰难。更何况,家里还要供他和小他5岁的妹妹上学,所有的担子都压在了并不强壮的父亲身上。家里只有一点儿薄地,全靠父亲辛辛苦苦一年到头地忙。但是,越是病,越是贫,奶奶和母亲的病还是压得父亲难得喘口气儿。周瑞和妹妹在学习上都非常争气,又都是用钱的时候,奶奶和母亲心里急呀,两个人从不肯轻易买药治病,哪里痛哪里难受,她们能忍都忍着,说啥不愿影响了孩子的学业。周瑞就在这样一个贫病交加的家庭里长大了。从小到大,他的学习成绩总是名列前茅。父母把他看成全家的希望,像自己的眼珠一样爱着疼着,当周瑞成为村里几十年来出现的第二个大学生,他那个穷困的家一下子有了光亮。周瑞让父母挺直了劳累的腰,他也成了全村人的骄傲。周瑞上大学了。父母拿出了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能开口借的亲戚朋友也都借到了,凑出来两三千元小心翼翼地给周瑞揣上。来到学校,周瑞交完学费后,才发现兜里已所剩无几。住宿费、生活费从哪里来,漫长的日子怎么过,成了他最大的心病。他不敢给家里写信要钱,因为他清楚地知道家里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实在没有能力再为自己凑出一点儿钱。假如父母看了儿子要钱的信,除了加深父母的忧虑和他们额头的皱纹,便是让奶奶的病雪上加霜。周瑞也想过用各种办法去挣钱,但是都没有结果。这也许跟他过于内向的性格有关。在很多人眼里,周瑞是个非常内向、从来不愿轻易跟别人吐露心声的人。在一个寝室里住了好几年,同寝室的好几个同学竟然一直都不知道周瑞家里的实际情况。在大学校园里,周瑞的朋友很少,他习惯于独来独往,不愿意让别人认为他和普通的同学有什么不同,不愿意让别人认为自己是个贫困生,甚至因此也从来没有去申请过学校专门为贫困生提供的勤工助学机会。从贫穷的小山村里走出来,从小到大学习成绩优异的的周瑞,进入大学之后,总是把自己的头埋得很低,似乎是用拉大与别人之间距离的办法,小心地保护着自己的自尊。2001年那个偶然的“机会”,他看到了同学遗落在宿舍内的银行卡,想到还没交的住宿费,周瑞伸手拿走了同学的这张卡……学校给了周瑞一次改过的机会。然而,在刚刚上大学不久即发生的那次偷拿同学银行卡的事件后,周瑞变得更加沉默,更不愿说话,更加孤僻内向。家里隔上一段时间才会给他寄来100元,有时甚至是50元,他便自己默默地算计着花。

2003年,周瑞的妹妹也进入了高三,家里的经济情况再次陷入了特别紧张的状态。这让周瑞有时连最便宜的饭菜都很难买得起了。万般无奈,周瑞只好跟同学借钱周转。张嘴求人,对极为孤僻的周瑞来说,实在不是件容易的事儿……

2003年5月2日,看到同学放在教室的书包,周瑞理智的防线决堤了。趁着无人,周瑞把手伸进了同学的书包。他想,也许可以卖点儿钱,留着吃饭……就这样,周瑞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2.案例点评

因家庭贫困,周瑞多次把罪恶之手伸向同学的口袋、钱包。在一开始,他还能意识到这样做是不合法的,理智的内心还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在一次次得手之后他心底的最后一丝防线被冲破,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大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修养,防微杜渐。

年龄和社会角色决定了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纯消费者”,其日常的开支需要家庭的资助;少数即使参加工作往往也不能“自给自足”,不能吃苦耐劳,甚至存在不劳而获想法,这与他们受太多物质诱惑或玩心太重所导致的超额消费赤字存在着的巨大矛盾,决定了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多发性。就此类犯罪的预防而言,应区分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对于在校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的日常管教和学校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并更要注意防止他们沉迷网络或结交不良青少年;对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多为城市外来务工者,从事的多为餐饮、保安等无技术含量的服务业,这就要求家庭除想方设法进行管教外,其从业单位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3.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侵财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绝对的比重。侵财罪就具体的犯罪种类而言,主要有盗窃罪和抢劫罪两种。

(1)盗窃罪主要是以非法侵占为主要手段,利用盗窃的手段对别人的财务进行一定数额或者是大批数额的窃取,主要就是将财产非法的变为自己的财产。

①“不知法不赦”——不懂法不免除其法律责任。

②对秘密盗取公私财产的盗窃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500~2000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5日以下拘留或2000元以下罚款。赃物予以没收。

(2)抢劫罪,按《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情节加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也是犯罪,只不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三)抢劫案

1.案情简介

郭某某,2015级某职业院校大一学生,寒假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2017年2月4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骑摩托车至本市某某区某某商铺办事,见被害人田某的家门未锁,遂起盗窃之念,溜进被害人田某家的卧室,将床上的一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拿在手中,欲逃出卧室时被正值在家的被害人田某发现。被告人郭某某遭到被害人田某的大声斥责后,见被害人田某堵在门口不让其离开,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被害人田某。受到惊吓的被害人田某躲让到旁边,被告人郭某某遂趁机携带所盗手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案例点评

在此案中,行为人郭某某“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他是做好了抢劫的准备的,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看,当他被田某发现时,他就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威胁被害人,此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故该行为已触犯了刑法。(https://www.daowen.com)

3.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故意杀人案

1.案情简介

马加爵,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2004年2月23日中午,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某寝室衣柜内发现死人遗体。昆明市公安局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勘查,共发现4具男性遗体,均为云南大学2000级生物系学生。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调查走访,将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目标锁定在住在同一寝室的马加爵身上。

云南省公安厅于2月23日连夜向全省发出通缉令;公安部于2月24日向全国发出A级通缉令缉捕马加爵。按照“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和“不留死角空白”的要求,一张天罗地网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撒开。

3月15日晚7点多,三亚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举报,迅速赶往河西路的河堤上,将乞丐模样、正从垃圾中捡红薯饼吃的马加爵控制住,带回派出所。经初步审讯,马加爵交代,促使他产生杀害这几名同学的原因,“就是打牌有了摩擦,他们都骂我,说我作弊,我一时冲动就杀了他们。”然后潜逃到三亚。3月17日,马加爵被押解回昆明受审。

4月22日,马加爵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于检察机关的所有指控,马加爵均供认不讳。审判长问他对指控有什么意见时,他总是说“没意见”,而且态度坚决称自己应该被处以极刑。法庭辩论时,马加爵的辩护律师赵耀提出了法庭应对马加爵的精神状态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辩护意见,开庭前,应马加爵辩护律师的要求,司法部门为马加爵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论为:马加爵没有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马加爵对鉴定结果也表示认可。

4月24日下午,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马加爵没有提出上诉。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马加爵的死刑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6月16日,审判长刀文兵前往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向马加爵宣布死刑复核裁定。6月17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上午9时许,马加爵的生命走到尽头。

2.案例点评

经过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从多方位的调查取证得知:从马加爵的成长历程来看,生活的贫困使他自卑、封闭、多疑、敏感且自尊心极强,由此也导致了他在人际交往上的障碍,不善交际,没有朋友。马加爵后来向警方的供述中表明,最后血案的发生实际上是他已陷入压抑、痛苦不能自拔心理问题的爆发。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压抑的情绪特点,是他扭曲的人生观,还有“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陷。马加爵案发生之后,许多社会公众,包括一些媒体,对马加爵表现出了同情,把其杀人动机归结于他的贫困和受到的“歧视”,及因此而对社会产生的仇恨。

其实马加爵不是一个人,而是有绝大多数的一类人,马加爵个人只是这类人群中的一个代表。人都是善恶并存的,我们要懂得警觉人性中的恶,人们要想实现利益最大化,需要做出一定的自我约束,因此,日常生活中,人人都做了大量的扬善抑恶的努力,所以,我们轻易不会看到人性中恶的一面。避免这种恶的方式很多,最简单的就是立刻脱离刺激环境,以及绝不在情绪冲动时做决定。

另外,人与机器的区别在于人有感情,遇到某些事情会产生喜怒哀乐。情感反应过强固然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现,情感反应太微弱或没有任何情感反应也是不正常的,这种情况称为情感淡漠。

人不但有感情,还能感受和控制自己的感情,这就是所谓的情商。情商高的人对自己的情绪活动感受比较深刻,知道它是怎么发生的,能够适度地予以控制和调节,同时也能接受自己的情绪活动。情商低的人对自己的情绪活动缺乏体验,经常把它当作躯体疾病引起的症状,不知道它是怎么发生的,因此不接受它,从心底里排斥它,但又难以控制和排解,这种情况称为述情障碍,也就是情感失读。

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情感都读不懂,他怎么能读懂别人的情感?因此,情商低的人不会察言观色,不理解别人的感受,难以与人产生心灵的互动,容易引起尴尬和窘迫,甚至出现冲突和互相伤害。与之相反的情况称为共情或同理心,就是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理解他人,感受他人的感受,体验他人的体验,例如看杂技表演的时候为演员捏一把汗,看到别人哭泣就忍不住掉眼泪。同理心不但是人际交往的润滑剂,也是道德感的心理基础。同理心强的人不可能去伤害别人,因为人家一哀求,他就心软了。有的人之所以会杀人不眨眼,是因为他没有同理心,体会不到别人的痛苦。马加爵就是这样的人。

总之,导致马加爵悲剧的原因最关键还是他自己。这个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都已经出现了一些偏差,总觉得只有自己,以自我为中心这方面看得太重,形成人格扭曲和性格缺陷,导致了他的异常举动和凶残的杀人行为,不仅毁灭了自己、也毁灭了别人。

3.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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