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组织形式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法律组织形式

跨国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有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及联络办事处。

(一)母公司(Parent Company)

母公司又称总公司,通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业务活动并使它们成为自己的附属公司的公司。从上面的定义来看,母公司实际上是一种控股公司。但严格来讲,母公司并不等同于只掌握股权而不从事业务经营的纯控股公司,许多实力雄厚的母公司本身也经营业务,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的管理体系,因而应属于混合控股公司(控股兼营业公司)。母公司通过制定大的方针、政策、战略等对其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二)分公司(Branch)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是法人。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只能使用母公司的名称和章程;它的全部资产都属于母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所以母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分公司的业务活动由母公司主宰,它只是以母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开展业务。分公司一般包括生产型与销售型两种类型。

设立分公司的有利之处在于:

(1)设立手续比较简单。只需缴纳少量登记费就可取得所在国的营业执照。

(2)可享受税收优惠。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与母公司同属一个法律实体,所以分公司在国外的纳税一般少于子公司。另外,许多国家税法规定,如果国外分公司发生亏损,其亏损额可在母公司税前利润中扣除,而且外国分公司汇出的利润一般不作为红利而缴纳利润汇出税。

(3)便于管理。母公司通过控制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而全面直接地领导和控制分公司的经营活动。

(4)在某些方面受东道国管制较少。东道国对分公司在该国以外的财产没有法律上的管辖权,因此,分公司在东道国之外转移财产比较方便。

设立分公司的不利之处有:

(1)对于母公司的不利影响。分公司在登记注册时须披露母公司的全部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给母公司的业务保密带来损害。而且,母公司要对分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分公司在终止或撤离时只能出售其资产,而不能出售其股份,也不能与其他公司合并,这对母公司来说也是不利的。

(2)对分公司的不利影响。分公司在业务上总受到母公司的支配,难以发挥创造性。分公司在东道国被当做“外国公司”看待,没有东道国股东,因此在当地开展业务有一定困难。

(3)对母国的不利影响。设立国外分公司常会引起母国税收的减少,所以母国对分公司的法律保护也较少。

(三)子公司(Subsidiary)(https://www.daowen.com)

子公司是指按当地法律登记注册成立,由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的企业机构。子公司自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其独立性及法人资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行政管理机构;子公司有能力独立支配的财产,有自己的财务报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进行各种民事法律活动,包括起诉和应诉。

设立子公司的有利之处在于:

(1)有利于开展业务。由于子公司在东道国是以一个“本国”公司的身份开展业务,所以受到的限制比较少,比分公司更能开拓当地市场。

(2)融资比较便利。子公司可以独立地在东道国银行贷款,可以在当地的证券市场上融资,其偿债责任只限于子公司的资产。

(3)有利于进行创造性的经营管理。由于有较大的自主权,子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可以发挥其创造性。

(4)有利于收回投资。子公司在东道国终止营业时,可灵活选择采用出售其股份、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变卖其资产的方式回收投资。

(5)有利于进行国际避税。如果在国际避税地设立避税地子公司则有利于母公司开展避税活动。

设立子公司的不利之处在于:

(1)手续比较复杂。因为子公司在东道国是一个独立法人,所以设立手续比较复杂,费用较高。

(2)行政管理费用较高。在国外设立子公司必须建立起东道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行政管理机构,还必须对东道国大量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这增加了子公司的行政管理费用。

(3)经营管理存在一定困难。子公司需要公开自己的财务状况,这必然会增加子公司的竞争压力。对于与当地合资的子公司,其在东道国的经营活动常会受到当地股东的制约,因为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比较注重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有时会硬性规定当地股权的最低比例以及当地董事的最低人数。

(4)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四)联络办事处(Liaison Office)

联络办事处是母公司在海外建立企业的初级形式,是为进一步打开海外市场而设立的一个非法律实体性的机构,它不构成企业。联络办事处一般只从事一些收集信息、联络客户、推销产品之类的工作,开展这些活动并不意味着联络办事处在东道国正式开展业务。联络办事处不能在东道国从事投资生产、接受贷款、谈判签约及履约之类的业务。同分公司相同的是,联络办事处不是独立的法人,登记注册手续简单;同分公司不同的是,它不能直接在东道国开展业务,它不必向所在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分公司、子公司和联络办事处作为母公司在国外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各有其特点,也各有利弊。投资者应当把它们的长处和短处同自己在东道国所要开展的业务活动的性质、所要达到的目标、本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与特色以及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结合起来考虑,选择对推动本企业海外业务发展较为有利的对外直接投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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