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专利

(一)专利的含义

专利(Patent)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国王为鼓励发展国内产业,对引进外国技术的个人发给一种专利证,授予其使用该技术的独占权,但专利权仍属于国王,这实际是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现代专利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根据发明人的申请,经审查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授予发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一种独占实施权。专利就其内容来说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独占的实施权,即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二是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是专利文献,它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等。

(二)专利的种类

1.发明专利

发明(Invention)不同于发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发现则是揭示自然界已存在的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事物。发明一般有三个特征:一是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即用来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方案,如果不能在生产中被利用,则不能取得法律的保护;二是发明是对自然规律的利用,即它是在对自然规律认识的基础上的革新或创造;三是发明是具有最高水平的创造性技术方案,即比已有的技术先进。发明还有三种表现形态:第一种表现为产品发明,它是指经过人们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新产品,产品发明可以是一个独立的新产品,也可以是一个产品中的某一部件;第二种表现是方法发明,即制造某种物品或解决某一问题的前所未有的方法;第三种表现是改进发明,即发明人对已有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所提出的具有实质性改革及创新内容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也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它必须是一种产品,如仪器、设备、日用品等;二是实用新型是一种具有形状的物品,如气体、液体或粉状的物质;三是实用新型必须符合实用性的要求。实用新型虽然是一种发明,但其技术价值较发明低,即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较低,其经济效益则不一定低于发明。实用新型亦被称为“小发明”。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Design)是指对物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能应用于工业的新设计。形状是指平面或立体轮廓,即所占的空间形状,无固体形状的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的固体不属于外观设计的范围。图案是指作为装饰而加于产品表面的花色图样、线条等。色彩是指产品表面的颜色。美感是指其形状、图案、色彩等所具有的特点,很多国家对外观设计不要求其具有美感。外观设计往往是外形、图案和色彩三者结合后所产生的富有美感的外表或形态,而不涉及产品的制造和设计技术。

(三)专利的特点

专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特征,即专利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实施性四个特征。

1.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排他性。专有性是指同一发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其专利权只能授予一个发明者,作出同一发明的其他人不能获得同一发明内容的专利权。发明与物质生产不同,在物质产品的生产中,每生产一份新产品就能生产一份新的财产,而技术发明是一项能被普遍应用的解决某一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重复研制不能产生新的使用价值和增加新的财富,重复以前的发明也不能被称之为发明。发明人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后,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独立制造、使用和销售权,其他人如欲使用,必须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2.地域性

专利权是一种有地域范围限制的权利。除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其他人可以在其他国家使用该发明。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在该国受到法律保护。

3.时间性

专利权还是一种具有时间性的权利,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发明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制造产品。目前,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一般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为10年。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以专利权人履行交费义务为前提的,如果专利权人没按规定履行其交费义务,即使在法律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前,也丧失了其专利权。

4.实施性

对发明者所得到的专利权,除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专利权人在给予保护的国家内实施其专利,即利用专利技术制造产品或转让其专利。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根据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尚未有过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一般依据以下三个标准:

①时间标准。多数国家在时间标准上采用申请日原则,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公开过,也就是说没有其他人向专利的授予机构就相同内容的专利或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也有少数国家以发明的时间为准,即专利权授予技术的最先发明者,而不是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②地域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地域标准有三种:一种是世界新颖,即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未被公开或未被使用过,英国、法国、德国等均采用世界新颖;第二种是国内新颖,即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本国范围内未被公开和使用过,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希腊等国则采用国内新颖;第三种是混合新颖,即发明或实用新型从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过,并从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中国、美国、日本等采用混合新颖。

③公开的形式标准。世界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是从未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否则将失去新颖性。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已有的技术在这里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技术;实质性的特点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与已有的技术相比有本质性的突破;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已有技术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如降低了原材料的消耗和成本,或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等。在实际操作中,创造性比新颖性更难评判,但判断发明的创造性和新颖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对发明的技术质量进行判断,即发明较已有技术的先进程度和创造程度,而后者则是判断发明是否已包括在已有技术之中,只要没包括在已有技术之中,不管其创造程度或先进程度如何,均被认为具备新颖性。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这里的产业不仅包括工业、农业、矿业、林业、渔业和牧业,还包括运输和金融等服务性行业。在产业上能够制造和使用是指能在生产中制造和使用,并能多次和反复地进行制造和使用。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是指能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省劳动力,改进产品的质量。否则,发明创造就没有任何价值。实际上,实用性既是发明创造的技术属性,也是发明创造的社会属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与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有所不同,外观设计应在申请日以前,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没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即出版公开应以世界新颖为准,使用公开则以国内新颖为准。此外,外观设计也必须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且有些国家还要求外观设计富有美感。(https://www.daowen.com)

3.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各国都对一些阻碍社会进步、有损社会公德的发明制造不授予专利。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对以下发明授予专利:

(1)科学发现,如不具有应用于工业的纯科学原理和理论;

(2)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

(3)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4)化学物质;

(5)饮食品和药品;

(6)动植物品种;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五)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包括两类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财产权包括:(1)独占实施权,第一个方面是指专利权人有使用、生产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权利,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独占实施权的第二个方面是指专利权人有禁止的权利。(2)许可权,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但必须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3)转让权,专利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4)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5)放弃权,专利权人感到没必要或不愿意继续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专利权人有权主动放弃专利权。放弃专利权可以采取停止缴纳年费的办法,也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局声明放弃。(6)请求保护权,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构提出要求制止侵权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六)专利侵权的概念、侵权行为与侵权的处理

1.专利侵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专利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侵权行为,另一类是法律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2.专利侵权行为

(1)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但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另外,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3.侵权的处理

专利权受到侵犯,特别是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这是我国处理专利纠纷的特点之一,是《专利法》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纠纷的权利。这种做法解决侵权纠纷速度快、费用节省。

专利权受到侵犯,特别是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直接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遭到非法侵害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法院要对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断,判断的原则是: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侵犯专利权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无因果关系;违法侵权人有无过错。

对侵权的处理方式包括:(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法院拆除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处理已经制造出来的侵权产品等,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诉讼保全措施。(2)赔偿损失。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3)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假冒他人专利,或者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利益,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从重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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