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有技术
(一)专有技术的概念
专有技术来自英语中的Know-how,其意为“知道怎么干吗?”。该词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首先出现于英国和美国,目前在世界上已被广泛承认和使用。至于对专有技术的理解,国际上还没形成统一的认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1972年制定的《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示范法》中,对专有技术所下的定义是:“所谓专有技术是指有关使用和运用工业技术的制造方法和知识。”国际商会在拟定的《关于保护专有技术的标准条款的草案》中,把专有技术定义为“为实施某种为达到工业生产目的所必须具有的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或其积累”。专有技术一般包括知识、经验、数据、图纸、配方、技术资料等。它既涉及工艺、技能、制造和加工标准,也涉及制造、使用和维修的程序等。专有技术实际上是没有申请专利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依靠自身的保密手段来维持其所有权,因而专有技术又被称为秘密技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技术贸易的迅速发展,专有技术的转让数量占国际技术贸易量的比例日益提高,甚至超过了专利技术的交易量。例如,在中国引进的技术中,90%以上都属于专有技术。专有技术虽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秘密技术,但却能用于工业生产和服务等行业,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
(二)专有技术的特征
专有技术不像专利技术和商标一样经过法律的认可而得到保护,它是一种非法定的权利,因此,它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保密性
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没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凡是以各种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都不能称为专有技术,由于专有技术没经法律程序授权得到保护,因此,专有技术的所有者只能依靠自身的保护措施来维持其技术的专有权。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研制出可口可乐的配方后,没去申请专利,而是将配方分为两部分,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各持其中的一部分,以此为手段将可口可乐的配方从1886年保持至今。专有技术往往也会因保密措施不当而变为公开技术,从而丧失其商业价值。专有技术之所以没有取得专利权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它不具备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另一方面是,专有技术虽然具备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但专有技术的所有者愿意自行保密而没去申请专利。因此,专有技术的范围比专利技术更为广泛。
2.经济性
专有技术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它也必须能应用于生产和服务等行业,当然也会产生经济效益。否则就称不上技术,也不会成为技术贸易的标的。专有技术的经济性在形态上,既可以是从产品的开发到最终制成品的总体系列技术,也可以是以一项或几项产品的配方、工艺或产品设计方案为主的单项技术。
3.可传授性
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条件而存在的技术。
4.历史性
专有技术不是研究人员灵机一动而产生的,而是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总结出来的,这一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专有技术的内容也会随之丰富和发展,但有些专有技术也会随着替代技术的问世而被淘汰。
(三)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一样,都是无形资产和人类智慧的结晶,都能应用于工业生产和服务等行业,并且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但它们也有以下几个区别:(https://www.daowen.com)
1.法律地位不同
专利是经过法律程序得以授权、并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而专有技术是由于某种原因没申请专利或不能取得专利的技术,它因此不受法律保护而靠自身的保护来维持其所有权的技术。
2.技术内容的范围不同
专有技术内容的范围比专利技术广。世界各国都对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做了限定,不是所有的技术都能申请专利。此外,技术的所有者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必须用文字对技术作出详细的介绍,这就等于公开了其技术,并往往容易被他人窃用。为此,专利的申请者一般只将技术中容易被别人仿造的部分申请专利,而把技术的核心部分进行自我保密。总之,专有技术的内容不仅包括各种能授予专利权的生产和服务等行业的技术,而且还包括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管理、经营等方面的技术。
3.存在的时间不同
专利技术受法律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一般最长为20年,而且不能续展。而专有技术不受时间的限制,即在技术不过时的情况下,只要保密工作做得好,可以永远作为技术而存在,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作为专有技术已保密100多年了。
(四)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
技术秘密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是一种专用性的权利,技术秘密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对技术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各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对技术秘密的侵犯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侵犯技术秘密的法律救济可以援引各种法律,例如合同法、民事侵权行为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刑法等。另外,国际社会也有相关的协议对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包括国际商会于1961年制定的《有关保护技术秘密草案》、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协会制定的《保护技术秘密的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