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疫情防控提供最为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一、为疫情防控提供最为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确认此次疫情已经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为疫情防控提供最为基础性的法律依据,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在战胜“非典”疫情后制定的法律,总结了我国战胜“非典”疫情经验,其具体内容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对于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做出了完整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https://www.daowen.com)

自疫情发生后,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1月24日发出通告,根据《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其他省市也陆续启动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件),但是,这些响应仍停留在地方政府层面。我们认为,根据本次疫情目前已波及包括港澳台在内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二十四个国家的情况,结合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附件《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一)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考虑到全国除了港澳台外其他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全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由中央政府确认本次疫情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更为合适。这可以使防控疫情在国家层面有法可依。并且,由中央政府确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进一步确认为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中的“重大”比较合适。当然,该法的一个不足是,其没有授权由哪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但是根据第六十九条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规定,由国务院宣布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