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立法已经完成了基本法律框架

二、中 医药立法已经完成了基本法律框架

中国的中医药发展历史并非一帆风顺。中国近代史上中医药屡次险遭废除。新中国建立后,经济复苏、万象更新,中医药发展进入了快车道。1958年,毛泽东同志针对当时中国缺医少药、崇洋嫌中的状况,指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整理,提高。”1982年《宪法》则首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地位。

2003年,我国出台了首部《中医药条例》,明确:“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把《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落实到中西医互补的医药卫生工作政策中。

2016年底,我国颁布了首部《中医药法》,再次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中医药法》进一步提出了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