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看经典中的推论
五千多年的华夏灿烂文明给我们留下了卷帙浩繁的典籍,其中不乏给人智慧、教人如何接人待物的经典。从逻辑的视角去审视,大部分经典无懈可击;但也有少数经典被后人长期误读了,即本来是从前提出发推不出必然结论的无效推理被理解为从前提出发能够推出必然结论的有效推理。经典中从前提出发推不出必然结论的推理有以下三种情形:
(1)运用无效的推理形式。
推理的实质在于从前提出发能必然地推出结论、形式是有效的,但少数经典在推理过程中运用了无效的推理形式。《左传·宣公二年》断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意即普通人不是圣贤,怎么能没有过失呢!这是一个省略了大前提“圣贤是没有过失的”的三段论,补充成完整的形式是:
圣贤是没有过失的;
普通人不是圣贤;
所以,普通人不是没有过失的(即普通人都是有过失的)。
从推理形式看,这一推理运用了三段论第一格的形式。三段论第一格的特殊规则规定,小前提必须是肯定的命题;否则,当小前提是否定命题时,就会犯“大项周延不当”的逻辑错误,从而不能必然地推出结论。而这个三段论中的小前提“普通人不是圣贤”是否定的命题,推出“普通人不是没有过失的”这一结论中的谓项(即大项)“不是没有过失的”存在“周延不当”的逻辑错误。
当一个推理形式有效时,具有这一推理形式的任何一个解释即具体例证都不会出现真前提、假结论的情况;而当一个推理出现真前提、假结论的情形时,这一推理形式就是无效的。上述推理形式由于小前提是否定的,当大、小前提都是真实的命题时,推出的结论可真可假,从而证明这一推理形式无效。请看具有上述推理形式的两个例证:
①鱼是可以食用的,
石头不是鱼,
所以,石头不是可以食用的。
②鱼是可以食用的,
熊掌不是鱼,
所以熊掌不是可以食用的。
第一个例证的结论是真的,第二个例证的结论是假的。两个例证的大小前提都是真实的,得出的结论却一个真一个假,原因就在于这两个例证的逻辑形式是三段论的第一格,而三段论第一格的小前提不能是否定的,而应当是肯定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作为三段论第一格的省略大前提的形式,其小前提恰恰是否定的,因而是无效的推理形式,不能必然地推出结论。但长期以来,后人都把它误读为有效的推理形式,运用这一推理形式去论证自己的思想。如少数人对政府推行的普及法律工作不以为然,理由就是:“我又不当法官,何必学法律?”它的推理形式就是三段论的第一格,由于小前提否定,因而是无效的。
(2)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不相干。
前提和结论不相干就是推理的前提与结论没有因果关系,从前提推不出必然结论。
孟子在与告子辩论人性善抑或恶时以水往下流淌推出人性善就存在前提和结论不相干的逻辑错误。
《孟子·告子上》记载了告子、孟子二人的争论:
告子曰: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
孟子曰: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
告子认为,人性好比流淌的水,从东边决开了口子便向东流,从西边决开了口子便向西流。人性没有善不善的确定性,正如水没有东流西流的确定性。
孟子反驳道:水流的确没有东流西流的确定性,但有向上或者向下的确定性。人性的善良,就像水性的向下流淌。人性没有不善良的,水没有不向下流淌的。(https://www.daowen.com)
应当说,告子、孟子两人以水之流向来推断人性的善恶都有逻辑上的跳跃,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问题在于孟子以自己的能言善辩驳得告子无言以对,将自己的无效推理当成有效推理,掩盖了前提与结论不相干的逻辑错误。
水之流向与人性之善恶是两类截然不同的现象,根本不可能由水没有东流西流的确定性推出人性没有善恶的确定性,也不可由水有向下流淌的特性推出人性是善良的。作为推理来说,前提与结论应当有因果关系,前提是原因,结论是结果。而水之性与人之性没有因果关系,不能由水之性怎么样推出人之性怎么样。
对于告子、孟子的这场论辩,孟子认为自己是赢家,后世的不少学者也认为孟子是赢家。实际上,孟子的反诘是违背推理规则的,犯了将前提和结论不相干的推理误读为前提和结论相干推理的逻辑错误。也就是不懂得推理的前提和结论要有因果关系,不能把两件不相干的对象扯在一起。仿照孟子的推理形式,我们同样可以推出人性是恶的:
火无炎于东西,无炎于上下乎?人性之恶也,犹火之炎上也,人无有不恶,火无有不上。
这足以表明,告子、孟子以水性之流向推断人性之善恶是不合逻辑的。
(3)运用或然性的推理形式。
根据前提和结论的联系性,推理可以分为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两种形式。必然性推理是指前提蕴涵结论,结论没有超出前提范围,结论必然如此的推理。或然性推理是指前提不蕴涵结论,结论超出了前提范围,结论不必然如此的推理。一般说来,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是或然性的,它们的结论因超出前提的范围而不具有必然性。
部分经典在推出结论时运用了类比推理,结论具有或然性。如孔子提倡的推己及人、设身处地的一些箴言就是运用类比推理得出的,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
《论语·卫灵公》记载了孔子回答弟子子贡提出的一个问题:
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意思是,自己不想要的东西或者不想干的事情,也不要强加给人家、强迫人家干。这一结论就是运用类比推理推出的,不具有必然性。其推理形式为:
对象甲对W没有欲求,
对象甲对X没有欲求,
对象甲对Y没有欲求;
对象乙对W没有欲求,
对象乙对X没有欲求,
对象乙对Y没有欲求;
对象甲对Z没有欲求,
所以,对象乙对Z也没有欲求。
在上述推理中,推出“对象乙对Z也没有欲求”的结论就不具有必然性,而是或然性的。类比推理是以客观事物之间的相似性作为逻辑依据的,在现实世界中,客观对象各方面的属性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当两个对象或两类事物在一系列属性相同或相似时,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同或相似。正是依据客观对象的这种相同或相似性,人们才能据此进行类比得出结论。
但是,这并不表示类比推理推出的结论具有必然性,而只是或然性的。这是因为两个或两类被类比对象之间不仅有相同性或相似性,而且有差异性。天下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即使双胞胎兄弟、姐妹也能加以区分就说明了这个道理。对象甲、对象乙在已知属性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但不能必然断定它们在推出属性方面也是相同或相似的。这就是说,推出属性Z既可能是类比对象之间的相同性或相似性,也可能是类比对象之间的差异性。如果推出属性Z是前一种情况时,得出的结论就是真的;如果推出属性Z是后一种情况时,得出的结论就是假的。这就是说,类比推理推出的结论不具有必然性,只具有或然性。
在上述类比推理里,W、X、Y的确是对象甲与乙都没有欲求的,但由对象甲对Z没有欲求,不能必然推出对象乙对Z也没有欲求。因为对Z有没有欲求,很可能是对象甲与对象乙的差异所在,在这种情况下推出对象乙对Z也没有欲求就是假的、不成立的。在后一种情况下,甲应当慷慨地为乙得到Z创造条件,而不是阻碍乙追求Z。这表明,孔老夫子倡导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箴言不具有必然性。
对少数经典的长期误读揭示,人们对经典应采取批判性的态度,保持心灵的自由思考,而不能一味地迷信、盲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