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1984年根据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命题,明确了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要增强企业活力,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人。由于对企业的理解只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因而企业改革走的是“扩权让利”“搞活”之路,还未能把企业制度改革作为目标。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明确了国有企业应是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指出了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制度的特征是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决定》的重大意义在于,它真正地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提出了一条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新思路。这是真正搞活我国国有企业的唯一途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