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
2026年03月15日
一、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8]
缔约过失一般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缔约一方因过错而违反先合同义务,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9]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