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主体因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合同合法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合同主体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
2.存在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债权人迟延等。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10]如,在以一个古董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不小心把该古董打破,则债务人失去履行能力,构成不能履行。
(2)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超过了履行期限。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即债务人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债权人迟延。
债权人迟延是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拒绝受领。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3.无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https://www.daowen.com)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4.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5.定金
定金具有合同的担保和违约责任双重性质。关于定金的数量、适用规则等在合同的定金担保中已作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6.其他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11]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3-18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150万元;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依法生效后,2020年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2020年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2020年11月10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
1.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为什么?
(三)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合同主体虽存在违约行为,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的免责事由一般指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法定事由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12]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