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1.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立法目的。
3.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垄断与反垄断的概念;反垄断法的概念、立法目的。
5.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导读案例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2011年11月15日,一审原告北京奇虎科技公司(简称奇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两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一审原告奇虎公司诉称: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76.2%,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被告具有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用户群庞大,其他潜在竞争者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可以推定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公司相关软件。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妨碍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对其共同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导致奇虎公司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一审被告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答辩称:奇虎公司对本案相关市场界定错误;腾讯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诉垄断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请求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腾讯公司在相应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属实,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