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在世界范围内,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从各自不同的国情出发,对竞争领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形成了不同的竞争法立法模式。在不同的竞争法立法模式下,各国或地区对竞争法的称谓也不同。这些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分立式立法。分立式立法模式将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立法。规制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称为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为此种立法模式的代表。1896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我国也采用此种立法模式。我国的竞争法由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组成。(https://www.daowen.com)

其二,统一式立法。统一式立法模式将规制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统一立法。这种立法模式以匈牙利为代表,如匈牙利在1990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法》。

其三,综合式立法。综合式立法模式将规制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制定若干单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此种立法模式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区分。美国是这种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形成了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核心的规制反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