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的分类
(一)依据合同主体身份不同分类
依据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的不同,电子商务合同大致可以分为商对公合同(即B2A,Business to Administration)、商对商合同(即B2B,Business to Business)、商对客合同(即B2C,Business to Consumer)。商对公合同是指一般商业单位与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基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所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此类合同多存在于行政管理征收行为之中;商对商合同是指一般商业单位之间在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所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这类合同主要存在于一般商业单位主体之间,双方或者多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协商,确定商务交易模式并制订电子商务合同;商对客合同,即指一般商业单位与一般电子商务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时所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主要应用于互联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电子商务活动领域,也是目前而言应用范围最为广泛、应用频率最高的电子商务合同形式。
(二)依据合同订立方式不同分类
依据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点击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的时间不同。点击合同,即电子形式的格式合同,在实践中可以通过点击使用网站、进行注册等方式而成立。[14]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是目前电子商务技术手段和交易模式飞速发展的产物,主要应用于互联网电子商务消费领域。电子商务格式合同条款具体内容早已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一方预先制定好,合同内容等要素不具有特定性,不会因为交易相对人的变化而变化。一般而言,作为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交易相对人一方很难对已经制定好的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若想与对方签订合同只能完全同意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是指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将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转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报文数据格式,并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的一种数据电子传输方法。[15]《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电子邮件(E-mail)合同是利用电子信箱作为传输工具签订的合同,具体而言就是一方当事人将合同通过电子邮箱渠道传输发送至另一方当事人,这种方式是利用互联网进行合同签订的最早形式,至今仍旧在广泛适用。
(三)依据合同的标的不同分类
依据合同的标的,即电子商务活动内容不同,我们可以将电子商务合同分为贸易型电子商务合同及服务型电子商务合同两类。前者系指合同内容标的为有形商品或者无形商品形式的财产,整个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承担交付财产的合同义务,与之相对的是电子商务消费者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有形商品交付一般需要配合快递物流等配送方式进行交付,而视频、音乐等无形商品交付则以数字形式进行表现、复制、传输。顾名思义,服务型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以电子商务服务作为合同标的的合同类型,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经营平台提供各项有偿服务,抑或是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辅助服务,交易过程不需要转移商品等财产,只需要提供特定设备、联通开放互联网、信息交换服务等。
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根据合同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将电子商务合同分为电子买卖合同、电子信息服务合同、电子信息许可使用合同等类型。当然,除了上述分类以外,电子商务合同还可以依据可靠性的程度不同、信息网络范围不同等标准分类。[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