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第三章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和订立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并未明确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将“合同”定义为“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合同界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平台或者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参与商品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等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12]
电子商务合同在广义上来说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之范畴,是在网络环境下,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订立的合同,遵循“电子信息技术+传统合同”基本结构。电子商务合同虽然在本质上来说与传统合同相一致,但是电子商务合同展现出来的形式更为多变,具有更为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践中也有更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它在很多方面仍旧与传统合同有所区别,而这些区别凸显了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征
1.订立环境与主体的虚拟性
在订立传统商业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在现实环境中真实接触,双方之间的身份信息等大多是能够互相了解的,同时在协商洽谈过程中查验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和其他基本情况。例如通过观察辨别其当事人的外貌言行等对其年龄、民事行为能力等做出判断,通过查看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具有公信力的证件进行判断,因此合同主体有条件对交易相对人的必要信息获得较高确定性。
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整个交易过程一般都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的虚拟网络平台作为协商、交易的场所,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信息均以数字形式进行交换传输。与传统合同的订立不同,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时合同主体当事人所处的环境是一个虚拟空间,它不受距离、空间、地域等因素的阻碍,所以交易活动参与主体对于交易相对人基本信息的获取是非常困难的,例如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交易主体都无法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甚至即便通过技术手段核实交易主体提供的基本信息,其真实性也是无法保证的。虚拟网络空间信息伪装成本低、技术手段众多,致使电子商务活动主体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经营范围等信息无法确定。在这样的平台环境中,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对彼此认知了解几乎为零,相互的主体印象呈现强烈的虚拟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2.合同形式的电子化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的每个环节都依托于强大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才得以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主体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相互传递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签约意愿、合同内容等信息,进行商品展示、协商洽谈、订立合同等程序,交易双方因此得以从时空限制中解放出来。同样,合同最后的签订只能凭借电子认证、电子文件、电子签名等电子化形式的产物作为唯一的依据,承载着合同内容的文本最终也以数据电文为呈现方式。[13]与之相比,传统合同通常体现在为纸质化的实物书面形式。
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化特征,使得它不需要拘泥于实物书面纸质化形式,合同内容、辅助文件、签名认证等信息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记录在计算机系统、磁盘或者互联网云端等存储工具上的,便于当事人存储、传输和查阅取用。另外,除电子商务合同签订过程与合同文本外在形式的电子性,部分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也是电子性的,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媒介作为交付合同标的的手段,如传输影音视频文件等。
同时,当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出现时,交易主体举示证据也大多是电子证据,将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的合同文本、签名认证等电子版原始凭证信息从软硬件系统或者网络环境中提取出来作为证据。简言之,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证据也是电子性的。
3.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电子商务合同大多借助于网络服务器或电子商务经营平台进行制定,依据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主体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应用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接入提供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使用者、金融机构以及认证机构等一系列主体类型。由于参与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性也因此大幅提升。例如,关于电子商务活动主体的身份认证、资格确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边界、法律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会因为不同主体的定位而有所不同。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权不明、取证难度加大、责任划分困难、主体民事行为能力判断、特殊合同内容效力、缔约过程特殊性对于合同成立与效力问题产生重大影响,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也因此具有明显的复杂性。
此外,电子商务合同本身具有的不稳定性,加剧了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复杂性。电子商务合同釆取数据信息化的方式传输和签订,尤其自身的便利、效率等优势,但是也存在数据变化、数据消亡等不稳定因素;除此之外,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病毒、黑客恶意攻击等原因也容易造成电子商务合同数据被篡改。因此,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不稳定属性明显。
案例分析5-5
2020年7月9日,小张在甲网店购买了玻璃花瓶两只。甲网店委托中通快递运输。7月14日,小张收到快递查验,发现其中一个花瓶有裂纹,小张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快递公司拒赔,于是,双方产生纠纷。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