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三、电子 商务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一)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与成立

1.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17]

依据合同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过程应当要采用要约与承诺的方式,部分合同订立过程还会经历要约邀请的程序。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仍旧属于合同范畴,其仅仅是互联网时代下衍生出的新型缔约形式,因此也应该遵循合同缔结的一般原则,对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要约、承诺程序也应予以适用。当然,鉴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还应遵循特殊条件下的缔约规则。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电子方式向交易相对方发出意思表示,虽然在要约方式上有很大区别,但是电子商务合同额要约也应该具备传统要约的有效要件,符合传统要约的一般规则。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等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件条件的为要约,网络消费者在互联网上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为承诺。例如,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详情展示页面充分详实地展示了其产品的商标、型号、外观样式、规格、用途及价款等基本信息的,应当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要约,电子商务消费者提交订单的行为即是承诺。

2.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之相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同时,《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可以对电子商务合同成立要件进行意思自治约定,即不再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的,合同成立”之要求,而采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部分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

1.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要件

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两种要件。根据传统合同的有效要件,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须满足以下要件:一是电子商务合同签订者必须是适格当事人;二是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三是电子商务合同的内容、目的不违背法律规定;四是电子商务合同还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合同形式要件。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传统合同形式与电子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必须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方可成立。[18]

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双方,一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另一方是自然人。这里电子商务合同签订的适格当事人主要从自然人方面进行探讨。电子商务合同适格的自然人是指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知识,请参看本书第一章第三节中的自然人制度,此处不再赘述。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当事人隔空对话,电子商务经营者很难分辨购买方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此,电子商务法中采用“当事人行为能力推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

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生效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5-6

2018年8月14日,原告张某通过“天猫”聊天平台向被告简橙公司客服咨询海尔冰箱活动期的售价,客服告之购买海尔BCD-531型号(活动价4799元)可使用减300的优惠券,券后优惠价为4499元,但不能同时使用“天猫”优惠券或其他叠加优惠券,并向原告发送了购买海尔BCD-531型号的专用优惠券300元。次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客服咨询购买讼争的海尔BCD-458型电冰箱的优惠措施,接待客服明确最低价为3899元,不能使用优惠券,原告下单勾选使用店铺优惠券300元以3599元完成海尔BCD-458型的商品订单,被告发现订单后随即告之原告价格不对发不了货。之后,双方进行了多次聊天协商,但原告坚持认为是系统自动匹配成交要求发货,而被告则认为优惠券使用错误导致价格不对不予发货。同月22日,原告以卖家因为价格低拒绝发货构成违约为由向“天猫”平台投诉,“天猫”小二审查双方聊天记录后作出投诉不成立的处理意见。

资料来源:《张某与上海简橙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110号)。

本案例中,张某与上海简橙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