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1.环境的概念,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环境保护的概念及内容。
2.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3.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导读案例(https://www.daowen.com)
阳宗海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2002年至2007年,阳宗海水质已经连续6年保持优良。2008年6月,环保部门监测到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出现异常波动。经省环保局对阳宗海周边及入湖河道沿岸企业进行紧急检查,排查出8家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并确定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来源是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9月16日,砷浓度值达到0.128毫克/升,阳宗海水质沦为劣Ⅴ类水,“高原明珠”变“毒湖”。[1]
2005年至2008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锦业公司未建设完善配套环保设施,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致使生产区内外环境中大量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渗透随地下水以及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导致该重要湖泊被砷污染,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澄江锦业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锦业公司董事长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锦业公司总经理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锦业公司生产部部长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