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改变原材料购买方,达到节税的目的
2026年01月15日
案例7 改变原材料购买方,达到节税的目的
基本情况
施工企业A为建设单位B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3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B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为15万元[(300+200)×3%]。(https://www.daowen.com)
问:A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政策解读
现行税法规定: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因此,在税收筹划时可以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通过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筹划分析
如果不让B购买建筑材料,而由A购买。这样,A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材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假设他是以150万元的价款买到了所需建材,这时,总承包价就成了450万元,而A应纳营业税为:
450×3%=13.5(万元)
筹划结果
通过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方法,营业额变小了,从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与筹划前相比,A少缴了1.5万元(15-13.5)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