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合作建房的选择
2026年01月15日
案例6 合作建房的选择
基本情况
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甲、乙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在此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甲乙各方应纳的营业税为:(https://www.daowen.com)
甲乙双方共缴纳50万元营业税。
问:甲乙双方如何进行筹划,以减少这笔营业税负担?
政策解读
财税〔2002〕19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筹划分析
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这样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筹划结果
经过筹划,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被视为投资入股,从而在建房环节甲乙双方都避免了纳税行为。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了50万元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