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经营娱乐业的餐厅的筹划

案例3 经营娱乐业的餐厅的筹划

基本情况

某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12月,该餐厅饮食业收入为10万元,娱乐业收入为2万元,(税务机关认定该娱乐业适用税率为20%)。

问:该餐厅应如何进行核算才可减轻税收负担?

筹划分析

该餐厅经营饮食业,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而娱乐业也属营业税中的项目,适用税率为20%。因此,该餐厅的经营方式属于兼营不同税目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以采取两种核算方式,一种是不分别核算,另一种是分别核算。(https://www.daowen.com)

【方案一】不分别核算。

应将饮食业与娱乐业的全部收入,按娱乐业的税率20%缴纳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10+2)×20%=2.4(万元)

【方案二】分别核算。

饮食业按服务业项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10×5%=0.5(万元)

娱乐业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则应纳营业税为:

2×20%=0.4(万元)

筹划结果

该餐厅应选择将饮食业与娱乐业的收入分别进行核算。分别核算比不分别核算可以少纳营业税1.5万元(2.4-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