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1 环境质量标准

24.2.1 环境质量标准

1.大气环境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规定,其中非甲烷总烃参考执行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4.0 mg/m3,如表24-1所示。

表24-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单位:mg/m3

图示

2.水环境

独流减河和水库执行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如表24-2所示。

表24-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mg/L

图示

地下水水质执行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如表24-3所示。

表24-3 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单位:mg/L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3.土壤环境

本规划主要为石化工业园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采用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三级标准,其中多氯联苯的质量标准采用GB 13015—2017《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标准值50 mg/kg,氰化物、挥发酚的质量标准参照荷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如表24-4所示。

表24-4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单位:mg/kg

图示

续表

图示

注:
①t.v.即Target Value Standard Soil缩写,为荷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目标值,某污染物质浓度在此目标之内表示土壤基本上没有受到污染;
②i.v.即Intervention Value Standard Soil缩写,为荷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干扰值,某污染物质浓度在此目标值内表示受到轻微污染,超过这个值则污染严重。

4.声环境

声环境质量执行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关标准,如表24-5所示。

表24-5 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dB(A)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