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编制依据
2026年07月27日
24.1 编制依据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https://www.daowen.com)
2.安全防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HJ 2.1—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T 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3.评价原则
(1)科学、客观、公正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科学、客观、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早期介入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尽可能在规划编制的初期介入,并将对环境保护措施充分融入规划中。
(3)整体性原则。结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环保要求及已经实施的相关规划,从整体上评价拟规划方案实施后的环境影响情况。
(4)公众参与原则。在评价过程中,鼓励和支持规划项目区公众参与,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主张。
(5)一致性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深度应当与规划的层次、详尽程度相一致。
(6)可操作性原则。尽可能选择简单、实用、经过实践检验可行的评价方法,使评价结论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