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机构

(二) 管理机构

据《全球自然疗法规定》:目前,北美、印度、欧洲和拉丁美洲的司法管辖区存在对自然疗法职业的法定监管。

自然疗法的法定监管与教育标准密切相关,并受到每个国家的政治环境以及该地区其他传统医学系统监管的影响,每个有法定监管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专业的自然疗法协会支持。对于那些尚未制定监管政策的国家或地区,世界自然疗法协会鼓励专业的自然疗法协会参与自我监督活动。(https://www.daowen.com)

在北美地区的加拿大和美国,自然疗法从业者被认为是初级保健提供者,并受到自然疗法医师的监管。法规规定需从认可的4年自然疗法医学课程毕业,并通过博士后考试,才可获得许可证或注册。在加拿大,监管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就存在。目前有5个省有完全监管,1个省有权执业,其他3个省正在进行监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一直在进行巨大的监管努力,目前有2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领土受到监管。美属维尔京群岛拥有自然疗法医师的许可和注册法律。在美国,还有一个自然疗法医疗监管机构联合会(FNMRA),负责协调所有监管机构的工作。

在亚洲,印度的自然疗法有两个层次的监管:自然疗法教育受各州卫生大学监管,自然疗法执业受国家AYUSH部监管。国家医疗保健提供者国家认证委员会(NABH)是国际卫生保健质量协会(ISQUA)的机构成员,最近与AYUSH联合制定了自然疗法医院和诊所的认证标准。在亚洲其他实行自然疗法的地区,如尼泊尔,目前尚无法规。

欧洲的自然疗法从业者被称为Heilpraktiker或Naturopaths。自然疗法从业者的管理规定多种多样,涵盖了自然疗法技师、有执照或有自然疗法文凭的自然疗法医师。有超过30个国家实行自然疗法,但目前只有3个国家有监管制度。匈牙利等一些国家已经选择调节模式(特定治疗)与医学系统的监管。德国的自然疗法从业者自1939年以来一直受到传统和补充医学法规的监管。葡萄牙的自然疗法受非传统医学法规的监管。

在拉丁美洲,对自然疗法技术人员和自然疗法医师都有管制。巴西自然疗法受到卫生部综合补充医学的承认,由国民议会立法对专业人员进行监管。智利的监管是基于标准化考试的通过。自1997年以来,波多黎各就创建监管制度,它是唯一对自然疗法和自然疗法医生进行独特监管的国家。

非洲有超过11个国家实行自然疗法。1952年,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自然疗法实践法令为包括自然疗法在内的传统医学从业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南非,自1982年以来,根据《联合卫生职业法》对自然疗法进行了监管。

西太平洋地区至少有8个国家实行自然疗法。虽然没有正式的规定,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也没有限制实施。自20世纪初以来,西太平洋两国一直在实行自然疗法。私人保险涵盖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自然疗法。澳大利亚已经建立了一个依照政府法规标准的自然疗法独立自治机构,自然疗法组织也积极参与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