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在海外的活动

三、商人在海外的活动

(一)纲首在海外要逐日填写商品交易情况

公验除了正文外,后面还附上八张空白纸,用以填写商船带出海外的货物名称及其重量。“先行开写贩去货物各各名件斤重若干,仰纲首某人亲行填写”。[9]到海外国家贸易时,纲首还要将每日所买到物品的名称、种类和重量在空白纸上填写清楚,以便将来市舶司据以“点秤抽分”。违反上述规定者,也是处以杖刑并罚没财产。“公验后空纸八张,行省用迄缝印于上。先行开写贩去货物各各名件斤重若干,仰纲首某人亲行填写,如到彼国博易物货,亦仰纲首于空纸内,就于地头即时日逐批写所博到物货名件色数,点秤抽分。如曾停泊他处,将贩至物货转变渗泄作弊,及抄填不尽,或因事败露到官,既从漏舶法,决杖一百七下,财物没官。”[10](https://www.daowen.com)

(二)船舶不得前往公验、公凭没有写明的国家和地区

如不到预先约定的国家,而转赴别国交易,即使是风水不便等偶然因素使然,也要受到处罚。泰定(1324—1327年)初年,王克敬出任绍兴路总管,行省令他抽分进口商品。当时的惯例是,商人前往公验没有记载的国家和地区是违法的,官府要没收其商货。“拗蕃者,例籍其货,商人以风水为解,有司不听。”王克敬认为,商人冒涉风涛艰险,远洋贸易,不会愿意舍近求远,放弃价值高的商品而去购买没多少赚头的商货。海洋风浪海流瞬息万变,渺小的船舶随风漂移到原先并不打算去的地方,并不奇怪。出海者的解释合理,理应获得接纳。“某货出某国,地有远近,货有轻重,冒重险,出万死,舍近而趋远,弃重而取轻,岂人情邪!”具以上闻,众不能夺,商人德之。”[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