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出海前的各项手续
(一)申请出海凭证
商船出海之前,船主须向所在地市舶司报告,得到准许后,领取外贸管理机构“总司衙门”发放的“公验”“公凭”。“总司衙门”,在制定《至元法》的至元三十年(1293年)为泉府司,在制定《延祐法》的延祐元年(1314年)为行省。
出海商船分大船、小船。大船是主要的,装载货物和人员,要获得“总司衙门”发放的“公验”才能出海;小船是附带、备用的,要获得“总司衙门”发放的“公凭”才能出海。小船有大船不具备的功能:可以作为大船与海岸之间的桥梁。船舶行驶在海洋上,时常需要与沿途的港口联系,交易商货,修理船上用具,补充食物、柴草和淡水等;船员航行在外,年长日久,中途需要上陆休息和活动。但海岸地形复杂,或礁石险阻,或滩涂砂渍,吃水深的大船往往不得近岸,这时就需要小船充当媒介,穿行于船舶与陆地之间。在大船严重损坏等危急时刻,小船还是载人逃出生天的救生艇。
一般情况,批准商船出海的“总司衙门”[4]就坐落在港口附近,便于市舶机构为商人办理手续。但延祐元年十月份的一个敕令称:“下番商贩须江浙省给牒以往,归则征税如制,私往者没其物。”[5]敕令要求经营海外贸易的商船要到江浙行省申请出海凭证。此时江浙行省包括福建,省会在杭州。从泉州准备前往印度洋贸易的商船,也要去杭州申请出海许可证吗?更远的广州,出海商船是否也要申领江浙行省发放的许可证?目前尚未找到跟这件事情相关的其他史料,因此上面的这个问题尚不可解。这个敕令发布前三个月,即这年七月间,元朝刚刚解除海禁。这个敕令反映了开海之初统治者的心态,他们要设法保持对外贸的有效控制。
(二)延请保证人(https://www.daowen.com)
申请公验的条件包括:船商需请有相当财力的人作为“保舶牙人”,为招募到的纲首、直库、杂事、部领、梢工、碇手等出海人员,申请文凭。出海人员每五人结成一保,互相担保,互相制约。
(三)填写出海凭证
公验包含的主要内容有:第一,随同船舶出海的人员,“本船财主某人,直库某人,稍工某人,杂事等某人,部领等某人,碇手某人,作伴某人,船只力胜若干”。第二,船舶的长度和宽度,“船面阔若干,船身长若干”。第三,保证人和互相保证的情况,“召到物力户某人委保;与某人结为一甲,互相作保”。第四,违法行为的连坐责任,携带“金银违禁等物下海,或将奸细歹人回舶,并元委保人及同结甲人一体坐罪。”
至元法则规定只许带柴水船一只,延祐法则增加八橹船一只。柴水和八橹小船的详细情况,要在公凭内填写,公验中也应记录小船承载力和体积等内容。
“公验”、“公凭”,要随船同行。如有“公验”而无“公凭”,或额外多带,便是私贩。